辽工大发〔2024〕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需要,提高我校高等教育质量及教育管理水平,规范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参照《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适用范围包括:全国和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社科规划基金教育学项目等。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须坚持研究、改革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研究目标要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二)具有较好的研究与改革实践基础,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改革力度。
(三)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对深化我校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较强指导作用,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推广价值。
(四)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案系统,并具有合适的进度安排、可证性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四条 优先推荐符合以下立项范围的申请项目。
(一)选题面向高等教育面临的现实问题,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体现高等教育规律,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针对性,反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选题瞄准国家战略,结合行业实践、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领域等方面开展探索。
(三)紧密围绕学校重点(特色、品牌)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大学生实践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教学资源建设、努力体现学校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特色和亮点。
(四)着眼于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优先鼓励产学研一体化研究、应用型人才培养研究、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研究、服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研究。
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由高教研究所统一向上级立项部门申报。
第三章 日常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结题验收等全面负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立项申请中的研究内容及研究目标,在立项批准文件下达的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课题重要活动、重要阶段成果等报送高教研究所。
第八条 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课题组成员,按立项申请书预期研究成果及要求开展研究,最终结题时完成的成果不得低于立项申报书中所列改革与建设目标。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规定撤销课题立项资格: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4.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5.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6.研究周期内未完成课题,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条 项目进行中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申请延期、因故申请中止或撤销课题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高教研究所审核,报请上级课题下达部门审批。提交申请的时间,应早于提交结题半年。
第十一条 被撤销课题立项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第四章 研究经费
第十二条 国家级和省级课题经费额度,分别比照省、校教改项目经费额度。按照立项50%、结题验收后50%的比例分批次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开展调研、收集资料、开发研究、发表成果等必要支出,不得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由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责任单位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对依规被撤销课题立项资格的课题、无故不完成或自行中止课题研究的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日常管理、结题验收、成果宣传和推广等由高教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