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专业内涵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学理念,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三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评价培养目标与社会发展需求、与经济技术发展需求、与学校定位之间、与专业定位和具备资源条件之间、与利益相关方期望等方面的吻合度。
第四条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评价培养目标所设定的各项能力指标是否达成;毕业5年左右毕业生的职业发展状况是否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等。
第五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评价课程体系结构合理性,课程类别能否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以及专业特色;能力培养矩阵能否体现对毕业要求的合理支撑;每门课程的目标、内容是否能有效支撑对应的毕业要求等。
第六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评价课程目标落实到教学环节的情况,聚焦学生学习过程的表现、作业、实验报告、设计报告、图纸、作品、期末(试卷)及相关阶段考核成绩等学生学习成果或表现。
第七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要评价毕业生能力表现与预期的符合度,各项毕业要求原则上应根据其内涵分解成 2-4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具体且可衡量的指标点,通过收集和确定体现学生四年学习成果的相关评估数据,对每届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查毕业生四年学习效果等。
第八条 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评价。人才培养各环节和全过程质量监控与保障均可邀请社会利益相关方参与评价。社会评价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包括人才培养规格和定位论证、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专业建设规划等方面评价。
(二)培养过程评价。包括课程体系、课程目标、毕业要求,以及课程教学内容、实习实训、就业服务、校园文化等方面评价。
(三)培养绩效评价。包括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及对毕业生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满意度、职业发展轨迹等方面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九条 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条 社会评价应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课程目标、毕业要求、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等侧重定量评价,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等合理性评价等侧重定性评价。具体评价方法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分析法、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四章 运行体系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对学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组织各专业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引导和推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第十三条 依据评价内容不同,评价主体可涵盖参与内部评价的本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督导、在校生、校内专家等,以及参与外部评价的本专业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家长、用人单位、行业企业、校友、教育行政部门、校外专家等。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及社会评价的负责机构,其主任为责任人。各专业负责组织制定具体评价项目的评价标准和方案,并具体实施,评价结果由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评价结果由专业负责审核。
第五章 评价周期
第十五条 各专业应根据评价内容和评价主体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评价周期,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与培养方修订同步。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及社会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评价记录与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各专业在实施评价过程中要做好评价记录,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同时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并报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备案,作为年度专业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是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改进毕业要求、完善课程体系、调整教学内容等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达成情况评价,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所有评价记录要求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