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2024年06月11日 1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促进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教学督导专家

第三条 学校聘任教学督导专家(以下简称“督导专家”)完成督导工作。

第四条 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熟悉国家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品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二)教育理念先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四)工作时间有保障,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督导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3周岁。

第五条 督导专家采用本人自荐,所在单位同意,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资格审查通过,经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报学校人事处备案,颁发聘书和督导证。

第六条 督导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2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七条 督导专家工作内容

(一)全面了解和督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对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和活动行使检查、评价、调查研究等基本职责,对发现的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任课教师反馈信息、提出建议、给予指导,并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二)基于“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学理念,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指导,并及时反馈意见、认真填写评价表。听课后需与任课教师就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交流意见。

(三)参与教学过程中的常规检查与评估工作,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依据学校教学工作重点,抽查部分教学日历、教案、作业、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试卷、教学大纲等,参与考试的监督、检查,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汇总。

(四)对了解到的师生对教学工作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和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八条 督导专家应跟踪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根据督导专家完成督导任务的情况,学校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规范的制定,督导队伍的建设,统筹协调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导专家组成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检查督导和咨询参谋机构,在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和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督导组设置组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在保证覆盖面的基础上,教学督导听课侧重新教师和需要进一步提升的教师。

第十三条 督导组每月应至少召开二次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管部门反馈给相关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向主管部门提交教学督导报告,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对校教学督导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教学督导组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参照本工作条例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并接受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辽宁工业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