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各级领导建立与教学第一线的直接联系,掌握学校教学运行中的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听课领导包括:学校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学评估中心及各教学单位领导。
三、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教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10 次,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 5 次,教学单位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 5 次,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 3 次。
四、听课的时间、地点以及所听课程由听课领导自行决定,一般不提前通知任课教师。
五、如特殊需要,教学评估中心可组织有关职能处(室)、教学单位领导并邀请校领导及有关专家共同听课。
六、听课领导在每次听课时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如实记录所有项目。在听课过程中,听课领导应征集学生对课程内容、教师讲课水平、教材及学校教学管理等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反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工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辽工字〔2005〕67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2023年10月7日